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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真实的焚书坑儒

时间:2016-04-16 15:30:51编辑:天行健

  略微举一些著名的事例:《后汉书·袁绍传》记载公元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石冲战败,石虎“坑其士卒三万余人”。《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为了直观起见,特意将历代的“坑”数据汇总后绘制出如下的图表:

2、“坑”并非刑罚

  很多中国法制史著作都将“坑”列为秦代的刑罚种类。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识,刑罚应该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罚至少也应该具有针对罪犯适用、由审判机关依照一定审判程序来适用的特点。根据《史记》,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这个定义。

  公元前212年,为秦始皇炼制长生不老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私下议论,说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於权势”,没办法为他制造“仙药”,两个人就开小差逃走了。秦始皇听说这两人逃亡后大怒,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将在咸阳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来审问,防止这些人多嘴多舌,“或为訞言以乱黔首”。这些方士、儒生为自己辩解时都试图将罪名推到别人头上去,彼此牵连,结果确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从这个案例来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视为“罪犯”,对他们施行的“阬”可以视为是一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