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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超越时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时间:2020-12-02 09:16:19编辑:野蛮历史网

还有一点也可以说明宋代司法的专业化趋势:宋人非常明确地意识到,法官群体不同于一般官僚。因此,宋朝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曾犯过“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也不得担任法官;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其他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但法官不可以;同时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优厚的待遇,“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尝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俸”。

这些州法院的司法官员,名义上算是知州的属僚——这也是宋代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表现。但是,基本的“独立审判”机制则已经建立了起来,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

而且,一名有抱负的宋朝法官,也会自觉追求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而拒绝外界的影响,包括来自皇帝的影响。北宋的大理寺卿韩晋卿曾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照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所以韩晋卿不入对便走马上任去了。时人也没有觉得韩晋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