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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超越时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时间:2020-12-02 09:16:19编辑:野蛮历史网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这叫做“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宋代最发达的司法机构设置在州府一级。人口最多、府事繁剧的开封府,至少设有使院、府院、左右厅、左右军巡院六个法院;诸州一般均置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州府法院既接受县级法院初审案的上诉,本身也受理诉状,审理刑案,所以讼务最为繁忙。我们现在看电视剧,以为开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亲自审断,其实这是不切实际的——你让包青天变成三头六臂,他也忙不过来啊。在开封府审案的通常是左右军巡院的职业法官。

​宋代的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是推吏,一是编录司。这两个专业化的法吏,不得兼理他务,并由财政给予优厚的待遇。可见宋政府对于县级司法也是比较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