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01 10:00:00编辑:文二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原因。
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