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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盛永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班均,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郑春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磊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俊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蒋岚,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杜安启,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鸿寿,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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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庆洪,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徐,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杜哲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椽缘,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任文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彭见平,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静,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蕊,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红,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生安,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湖北金环于2012-2014 年期间存在对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关联财务资助的行为,其中, 2012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12989.69 万元、2013 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13242.39 万元、2014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15035.68 万元,分别占湖北金环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 、20.79% 、23.60% ,但上述财务资助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湖北金环历年来的公开信息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