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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共8款:
(1)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2)清帝岁用400万两由民国政府拨发;
(3)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庙陵寝永远奉祀,民国政府酌设立卫兵保护;
(5)光绪陵寝如制妥修,民国政府支付实用经费;
(6)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7)清帝私产由民国政府特别保护;
(8)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