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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行政区划详情

时间:2018-06-15 13:14:45编辑:梓岚

1972年的《地方政府改革法》废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原有的83个郡级市,并将58个郡缩减为47个,另外将原有的1250个郡属市、城区、乡区调整为333个区。同时,在6个大城市地区设立6个都市郡:利物浦(默西塞德郡)、大曼彻斯特、伯明翰(西米德兰兹郡)、利兹-布拉德福德(西约克郡)、设菲尔德(南约克郡)和纽卡斯尔、森德兰(泰恩-威尔郡)。

伦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1963年根据保守党政府公布的《伦敦政府法》,正式建立了大伦敦议会,下设32个自治市。1972年的改革又将大伦敦划分为大伦敦议会下辖的32个市区,外加伦敦城。

1975年以后,苏格兰地方政府也做了相应调整,除3个岛区实行一级地方政府制度外,其他地方均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度:9个专区下设53个区,区又划分为若干社区。1986年4月1日生效的《地方政府法》取消了都市郡议会和大伦敦议会,其职权被转交给区议会和新的联合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机构或准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行政区划又有了进一步的变动。英格兰的25个郡进行了重新改组,设立了46个新的单一地方政府机构。在苏格兰,原来由9个专区和53个区组成的两级地方政府体系被29个新设立的单一地方议会取代,原有的3个岛区议会则保持不变。在威尔士,新设立了22个单一地方政府机构,取代了原有的8个郡议会和区议会。

1997年大选后工党上台执政,再次对地方政府进行改革。其中3项最重要的举措是:第一,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设立地区议会,实施权力下放;第二,成立大伦敦政府,并于2000年5月选举产生大伦敦市长和大伦敦议会;第三,将英格兰划分为9个地区(含伦敦),并分别设立地区开发机构。2010年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上台执政,于2011年通过《地方化法》,废除了地区开发机构。此外,英格兰的9个地区只在统计意义上存在,不再有实际的行政功能,但适用于欧洲议会选举的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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